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525执保557号
申请人: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四区3号楼8层80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东环路中段西侧山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4)鲁1525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冠县支行1582××××1091账户的存款********.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冠县支行1582××××1091账户的存款********.8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