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7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工业开发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阳镇安康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初乐坤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