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营部长。
被执行人: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经核算确认本案中被告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共计4047228.04元;二、被告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向甲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47228.04元;甲方收款账户户名: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四、被告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及数额向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原告可以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2028元,减半收取26014元,由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097228.04元;案件受理费26014元、本案执行费136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6874.0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