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378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XX园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儒,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咸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都桥南市政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5485A。
法定代表人:殷发营。
本院在审理**与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鲁建媛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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