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H04FYMC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4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商品混凝土货款320330元及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4319元;3.承担保全费2966元,保函费500元,案件执行费4757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款项共计506811元,现被执行人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24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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