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白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衡山县白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4794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三桥居委会4组。
法定代表人梁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山县白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与金华北路交叉口(金华北路286号)。
负责人杨永红,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山县白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白果镇联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符洪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衡山县白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分公司
、衡山县白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81执479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春英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徐 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