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湘8602行初285号
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阳市芙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案外人衡阳东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相关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