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743号之二
原告: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三塘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三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计2,29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062元,由原告衡阳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黄  洁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