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1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21号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一栋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新0103民初310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020元的财产。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02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