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1民初867号
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一六三团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红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0.02元,减半收取计2890.01元,邮寄费440元,合计3330.01元,由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