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民初11696号
原告:新疆隽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余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敏,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金,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2号城市花园小区10栋7层3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伏自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隽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隽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隽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新疆隽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娜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杨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