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黑曜石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黑曜石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杭拱商初字第64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黑曜石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黑曜石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0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400元,合计人民币32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