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2097号 原告:***,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293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