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鲁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4财保57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鲁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89297576W,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临朐县民主路2711号1幢4-05号商铺(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山东鲁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鲁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300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