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7605号
原告:武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
原告武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