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292号 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石子村5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40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