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374号
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旺角商业街7-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