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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369号 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旺角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