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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某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2192号 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旺角商业街7-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夏宁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宜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