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481执4091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内洲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湖南弘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6栋2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弘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及违约金365643元等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81执4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