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7183号
原告:宁乡****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沙市岳麓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中心,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乡****公司诉被告湖南****公司、长沙市****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