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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公司与湖南****公司、长沙市****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7183号 原告:宁乡****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沙市岳麓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中心,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乡****公司诉被告湖南****公司、长沙市****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