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6737号
原告:庞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沂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分公司副经理,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山东临沂某工程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6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21年0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