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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山东临沂某工程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6737号 原告:庞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沂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分公司副经理,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山东临沂某工程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6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21年0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