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

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680号 原告: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西***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235860311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经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