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

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1民终14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5860311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下卜落崮村584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69********。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下卜落崮村584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0********。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县临池镇秀强养殖场,经营场所地**市临池镇大临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DCB6LXN。 经营者:***,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临池镇大临池村30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临池镇秀强养殖场(以下***强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运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合同不应解除。1.一审判令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运盈公司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然而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运盈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后,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尤其是秀强养殖场未按约定及时付款的情况下,运盈公司给予照顾,先施工后收费,运盈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2.案涉养鸡场用的导风板不是运盈公司卖给秀强养殖场的产品(见供货合同第三项供货明细),是**强养殖场的要求,找了一个做门窗的地方代订购的,尺寸及技术要求都是秀强养殖场提供的。所谓导风板其实就是安装在湿帘里面引导进风方向的窗子。湿帘及湿帘进风导风板在实际养鸡过程中用到的时间只是一年中6、7、8三个月中最热的几天,其余9个月就要处于关闭状态,特别到了冬天寒冷天气,更要紧紧的关闭密封,防止寒风吹进鸡舍。导风板上设计插销的目的是不用湿帘的季节用来锁死导风板防止被风刮开,在使用湿帘的季节人工打开导风板插销,设置插销不属于设计缺陷更不属于质量问题。况且案涉鸡只死亡事故发生在9月14日,天气已经凉了,与插销装置并无关系,假如插销影响使用的话,秀强养殖场的鸡夏天就会死亡。3.一审判决解除合同的依据还有线缆敷设不规范、乱接乱拉问题,案涉设备2020年4月份按照国家标准完成安装交付秀强养殖场,同年5月3日开始使用,交付使用前**强养殖场验收通过。设备鉴定时间是2021年8月份,设备使用了半年,废弃了近一年,鉴定时距离设备交付时间差不多过了一年半,鉴定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使用时的状态。4.结合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看,运盈公司出售的不是整套养殖设备而是单个订制产品(详见供销合同第三条),**强养殖场的要求,结合实际场地为其安装。5.鸡笼本身不具高科技含量,运盈公司提供的是H型蛋鸡笼,鉴定报告却采用JB/T7729-2007的标准鉴定,整个鉴定意见书中没有提供参考的质量标准、鉴定依据,对鸡笼的鉴定参照标准错误,故一审认定运盈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问题是在没有充分理解鉴定意见内容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认定,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运盈公司不应承担60%的责任。1.案涉供销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因甲方使用不当和人为造成的损失,供货方不承担责任。案涉鉴定书写明,触摸屏两个控制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控制开关不在开启状态下,设备肯定不会正常工作,明显属于使用不当。本案发生蛋鸡集体死亡事件的原因是鸡舍内温度过高、空气污浊、闷热,原因是事故发生时风机停止工作,而风机停止工作是因触摸屏“风机控制”界面上的“温控”和“温控水帘”设置处于“关”的状态,风机停止工作不能及时报警是因为中心控制柜内的继电器已从中间继电器底座上拔下,放在相邻的继电器上,即报警装置处于失控状态,导致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鉴定意见书第17页第一段)。鉴定人员现场对蛋鸡笼养设备的环控系统操作,环控系统的风机和湿帘循环水泵在高温时可以自动开启,并具有自动报警功能(鉴定意见书第17页第二段)。可见蛋鸡集体死亡是人为将触摸屏上的“温控”“温控水帘”这两个开关关闭导致,同时秀强养殖场将关联报警器的一个继电器拔掉,致使温度升高达到预警线时设备无法发出警报,且管理人员不遵守鸡场管理制度长达十几小时无人巡视鸡舍,没有及时发现情况及时补救,最终酿成蛋鸡集体死亡事件,因此原因全部在**强养殖场。2.蛋鸡笼养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退一步讲,即使有质量问题,也与蛋鸡集体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是蛋鸡集体死亡事件的原因。因此,秀强养殖场应对蛋鸡集体死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运盈公司承担60%,显失公平。 二审庭前调查中,运盈公司、***、***补充如下上诉意见:1.案涉合同至秀强养殖场提起诉讼时已履行完毕,在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过程中,现场操作温控设备及报警设备在开启和继电器正常插入的情况下都是可以正常运行的,可以实现合同目的,达到正常运行状态。2.鉴定意见书中阐述的设备质量问题属于设备运行过程中的质量瑕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维修解决,并且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3.鉴定报告中所谓的质量问题仅仅是增加了使用人员的操作难度,而且该难度只是增加了操作人员的体力劳动,一审法院将应**强养殖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是绝大部分责任强行加给运盈公司,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4.提交由山东省新天地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份作出的运盈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证明运盈公司在一人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财产是独立的,与公司股东***并不产生人格上的混淆,而且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前提必须是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执行手段而执行不能。5.***虽然是***的妻子,秀强养殖场将款项转入***账户内,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的,***出借账户的行为并未导致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失,不能就此要求出借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案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该项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秀强养殖场辩称,一、一审判令解除合同正确。1.案涉供销合同由运盈公司拟定,合同中所列设备是否全面,设备的具体名称、构造、功能等,秀强养殖场不清楚,完全由运盈公司掌控,就连该套设备放置的养殖鸡舍,也完全根据运盈公司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改造。秀强养殖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由运盈公司为其提供一套全自动、质量合格,具备或满足蛋鸡笼养使用性能的养殖设备。但一审证据材料,特别是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充分证明运盈公司提供的蛋鸡养殖设备存在设计缺陷等严重质量问题,不具有全自动功能,不具备蛋鸡笼养设备的基本性能,属于“三无”产品,导致秀强养殖场签订案涉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2.鉴定意见第二项罗列了案涉蛋鸡笼养设备存在的五项质量问题,一审判决仅列举性地引用了其中第4、5项,即环控系统中的湿帘进风导向板带插销锁机构存在设计缺陷和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问题,运盈公司以点概全、断章取义,曲解一审判决书的主旨意思,推脱责任。3.鉴定过程中,运盈公司根本没有主张上诉状中提到的导向板是按秀强养殖场的要求从他人处订购事宜。首先,导向板是湿帘设备的组成部分,是由运盈公司提供的;其次,秀强养殖场仅要求运盈公司完全自主设计、生产并安装一套全自动蛋鸡养殖设备,从未要求具体设备构造、尺寸,即使存在从他人处订购,也属于运盈公司偷工减料,为降低生产成本,没有自行加工生产;再次,运盈公司将湿帘导向板设计成插销而非电动,显然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4.一审庭审中,运盈公司提供了2020年1月5日至12月26日期间对设备进行四次维修的记录,证明了案涉蛋鸡笼养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5.根据案涉鉴定意见书第19页记载,“现场还留有一袋金属架和一台雾化泵设备,需方认为案涉设备还未完工,供方对此未提异议”,该记载内容印证运盈公司对提供的蛋鸡笼养设备至今尚未安装完毕。运盈公司上诉中承认“2020年4月份才将案涉设备主要部分安装,5月3日开始使用”,也充分证明运盈公司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根据供销合同第四条第5项约定,秀强养殖场享有合同解除权。二、本案系因蛋鸡笼养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运盈公司应承担100%的产品质量责任,一审判决运盈公司承担60%的责任,秀强养殖场虽然认为比例过低,但为了尽快结束本案诉讼,尽早获得赔偿,勉强予以接受。案涉鉴定意见书第一项鉴定意见为“蛋鸡笼养设备的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的原因与需方的使用操作存在关系,也与蛋鸡笼养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关”,强化了使用操作的原因程度,弱化了设备本身的原因程度。即使与使用操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应将该使用操作原因归因于运盈公司。1.案涉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即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致使蛋鸡被闷热致死。鉴定意见书记载:(1)湿帘进风导向板是人工通过插销进行锁闭、敞开操作,与环控系统的自动化不相配套;导向板配重材料为红砖,不适合导向板的开度与自动控制的要求。(2)小窗百叶片与步进电机的调整机构采用普通绳索连接,无法进行自动调节。(3)有的温度传感器已经不在,有的温度传感器与分支线缆已经断开。(4)湿度传感器虽将湿度信息传输至环控中心柜,并显示于环控柜操作面板上,但不参与鸡舍内湿度的调节控制。(5)环控系统无具体型号、规格、制造厂、生产日期等信息铭牌,属于三无产品;标识与蛋鸡笼养设备的实际配置不符;环控柜内温度、湿度传感器线缆连接继电器,湿度控制器随意放置在线槽内,温度控制器则随意吊挂在线槽上。(6)报警控制继电器未安装,导致报警装置未接通,处于失控状态。上述蛋鸡笼养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特别是温度检测装置、湿度检测装置,以及设备的报警装置等多项功能未开通,均与蛋鸡笼养设备的使用操作无关。正是上述装置失效,导致环控系统的降温、通风功能未能启动,导致鸡舍内温度、湿度过高,继而导致蛋鸡被闷热致死。2.其他问题也不应归因**强养殖场使用操作不当。(1)案涉设备环控柜内设计复杂,线缆、线路繁杂,各种开关、按钮众多,各项继电器多达十五、六个,非专业技术人员或该环控柜的设计者,根本不可能掌握该环控柜内部各个部位的作用、功能,更不可能熟知十五、六个继电器中到底哪一个是报警装置继电器。根据现场照片,众多继电器唯独报警装置继电器未安装,证明运盈公司工作人员或环控柜供应商的技术人员根本未安装该报警装置继电器,或者在维修工作中警报响起,为不影响维修而刻意拔出报警装置继电器,在维修完毕后却未将报警装置继电器再次插入底座。这与秀强养殖场使用操作无关,应归因于运盈公司。(2)鉴定意见书记载温度传感器线缆出现断线、触摸屏“风机控制”界面上“温控”和“温控水帘”设置均处于“关”的状态。该部分记载内容可以证明,在蛋鸡笼养设备投入使用后,运盈公司并未将环控系统中的“温控”和“温控水帘”设置为“开”的状态。这虽然是使用操作问题,但属于环控系统程序设置问题,应由运盈公司完成,***作为农民,并不会程序设置。3.运盈公司从未**强养殖场提供案涉蛋鸡笼养设备及环控系统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或使用手册等材料,更未对秀强养殖场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鉴定意见书记载:(1)环控系统中心控制柜柜门上操作按钮及指示灯繁多(43个),且功能按钮标识偏小,给需方的使用操作带来困难,特别是在同一个按钮分为手动和自动的情况下,增加了养鸡户的操作难度。(2)供方提供的《养殖环控控制器BH08产品手册》为青岛***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手册,与案涉蛋鸡笼养设备环控系统中心柜型号BH-12不符,且供应商为瑞硕环控,其操作面板的按钮和触摸屏中有些界面显示的设备功能与环控系统的实际配置不能一一对应,容易造成操作失误。(3)在《养殖环控控制器BH08产品手册》和《养殖设备使用指南》中,均缺少对蛋鸡笼养设备的使用操作内容,一旦出现交货后专业培训不到位,在自动控制的操作过程过于复杂且不实用的情况下,增加了养鸡户发生误操作可能。综上,鉴定意见“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的原因与使用操作存在直接的关系”中使用操作问题也应归责于运盈公司。 针对运盈公司、***、***的补充意见,秀强养殖场补充答辩:1.运盈公司并没有对***和***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上诉,民事二审只针对运盈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调查,因此运盈公司补充的相关内容不在二审审理范围之内。2.运盈公司2021年10月28日变更股东,其应在一审中提交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请法院对运盈公司补充内容不予审查。 秀强养殖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秀强养殖场与运盈公司之间签订的供销合同;2.运盈公司返还蛋鸡养殖设备款483000元,承担违约金30429元,赔偿损失1223969.12元,合计1737398.12元;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运盈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6日,秀强养殖场经营者***(甲方)与运盈公司(乙方)签订供销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向乙方购买蛋鸡笼养设备;质保期一年(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后360日);总货款483000元,包括安装费、运费、不提供含税发票;乙方自2019年11月1日向甲方供应货物;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内交货(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则必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率按货物金额每天0.1%计算,如超出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二十天乙方仍不能交货,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预付款,并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进行1%补偿;货物生产前甲方预付订金100000元,乙方开始安排生产,约定的发货日期前2天甲方打款383000元,款到后乙方安排发货;设备若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质保期内,乙方根据情况免费给予维修或更换,超出质保期,乙方有义务有偿维修或更换,收取费用标准只能收材料工时费,不能有利润;等等。 2019年9月26日***向运盈公司交付订金10万元;2019年12月28日***向***的账户转账15万元;2020年1月19日***交付10万元;2020年3月24日又向***账户存入10万元;2020年4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3万元。运盈公司于2020年1月将案涉设备交付秀强养殖场,于2020年4月将设备主要部分安装完毕。秀强养殖场于2020年5月份开始使用设备养殖蛋鸡。 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5日秀强养殖场养殖的蛋鸡大面积死亡。2020年9月15日至17日秀强养殖场将18000只鸡交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2020年10月12日**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秀强养殖场蛋鸡大量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经现场观察,三栋鸡舍中,中间那栋鸡舍养鸡笼中除底层有少量鸡只存活外,鸡笼顶部一层和二层基本全部死亡,少量存活鸡只临床观察未见异常;其他两栋鸡舍鸡群临床观察未见异常,临床健康,状态良好;经查阅该场养殖档案,该场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30日、3月30日、5月30日和7月30日分别进行了新城疫、高致病禽流感的免疫注射;经对临池镇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了解,该养殖场及周边无其他畜禽异常死亡和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经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研判,该场三栋鸡舍在同样的饲养、防疫、封闭式禽舍等养殖条件下,中间栋鸡舍突然大面积、短时间内死亡,其他栋鸡舍完全正常,结合临床、剖检和实验室检测,综合临床经验,符合鸡舍温度过高、空气污浊、闷热所导致大面积死亡的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可能。 本案诉讼中,**强养殖场申请,一审法院委*****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运盈公司提供的蛋鸡笼养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蛋鸡死亡与蛋鸡笼养设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1年8月9日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蛋鸡笼养设备的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的原因与需方的使用操作存在直接关系,也与蛋鸡笼养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关;2.蛋鸡笼养设备还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食槽固定托架与输送带之间空间偏小,当鸡蛋堆叠时导致鸡蛋从输送带上跌落而摔破;(2)鸡笼移门现有结构存在可靠性不足的问题,不符合机械行业标准JB/T7729-2007《养鸡设备蛋鸡鸡笼和笼架》第3.11条“鸡笼笼门开闭装置应保持不跑鸡”的要求;(3)鸡笼前网个别网格的宽度较窄,当喂料机进行布料时,影响鸡头及时缩回鸡笼网格内,引起鸡头受到喂料机的挤压而受伤;(4)环控系统中的湿帘进风导向板带插销锁紧机构存在设计缺陷,影响实现鸡舍温度全自动控制和报警;(5)电气线路存在线缆敷设不规范、乱接乱拉的缺陷,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秀强养殖场垫付鉴定费80000元。秀强养殖场的质证意见为:关于第1项鉴定意见,强化了使用操作的原因程度,弱化了设备本身的原因程度,即使与使用操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应将该使用操作原因归结为运盈公司;蛋鸡笼养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特别是温度检测装置、湿度检测装置,以及设备的报警装置等多项功能未开通,均与蛋鸡笼养设备的使用操作无关;正是蛋鸡笼养设备中温度检测装置、湿度检测装置、报警装置的失效,导致环控系统的降温、通风功能未能启动,导致鸡舍内温度、湿度过高,继而导致蛋鸡被闷热致死,这才是根本原因;鉴定意见书针对温度检测装置、湿度检测装置、报警装置与环控设备未启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均未充分分析论证,实为不妥,有失公允;关于第2项鉴定意见,由于蛋鸡笼养设备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且“蛋鸡笼养设备的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的原因与使用操作存在直接的关系”中的“使用操作”,也应归结属于运盈公司的使用操作;故两项鉴定意见均应归责于运盈公司,运盈公司应程承担100%的产品责任。运盈公司的质证意见为:通过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温度传感器线缆出现断线、触摸屏风机控制界面上温控和温控水帘设计均处于关的状态,中心控制柜内的报警控制继电器已从中间继电器底座上拔下,由此可知,鸡场操作人员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把环控系统操控屏上的温控及温控水帘设计成关闭状态,所以鸡舍就会高温和缺氧;该次鉴定是在设备停止运行将近一年的状况下进行勘验的,期间设备停止运行、没有维护管理且不排除有人为破坏及其他因素导致设备破损老化、原始状态改变等,设备现场早已不是运行时的状态,与运盈公司安装的原始状态存在差异;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必然会导致鉴定结果与真实情况不符,不能归咎于设备有质量问题;另质量鉴定意见书对该产品适用标准错误,JB/T7729-2007《养鸡设备蛋鸡鸡笼和笼架》标准仅适用于蛋鸡饲养阶段全阶梯式、半阶梯式鸡笼和笼架,而案涉蛋鸡笼养设备是“H”型。***的质证意见同运盈公司的意见;***未发表意见。 根据秀强养殖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2020年9月14日至15日蛋鸡死亡时蛋鸡成本价值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021年12月9日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日创价评字[2021]第10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20年9月14日至15日蛋鸡死亡时蛋鸡的成本价值在鉴定基准日(2020年9月15日)的市场价格为524423元,具体明细为:1.购买青年鸡苗306000元;2.养殖期间消耗饲料488497.5元;3.养殖期间药物及防疫费用27000元;4.养殖期间消耗电费8006.11元;5.养殖期间消耗人工费用22275元;6.分摊土地租金2820元;7.养殖棚舍及机械设备折旧分摊11382元;8.用于该批鸡群养殖的贷款利息27013.54元;9.死亡蛋鸡死亡前产蛋收益348726元;10.死亡蛋鸡死亡前产生鸡粪收益19845元,合计(1+2+...+8-9-10)524423.15元。秀强养殖场为此垫付鉴定费26000元。秀强养殖场的质证意见为:对鉴定书使用的成本法或者说生产价格法有异议,仅凭这一鉴定方法不能全面对秀强养殖场所主张的损失进行鉴定;特别是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生产价格法是成本价格与平均利润之和,即使按照生产价格法鉴定,也应当成本价格就加上秀强养殖场的利润,而不应当扣减秀强养殖场的收益,至少不应当将鸡蛋收入全部扣减,所以对该鉴定意见书扣减的收益提出质疑;这份鉴定报告书并不包含损失,所以没有达到秀强养殖场申请鉴定的目的,鉴定意见无法全面彻底地解决纠纷,无法全面为本案审理提供依据,例如案涉这批鸡不死,到了周期,秀强养殖场出卖淘汰鸡就能净赚30余万元,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对蛋鸡死亡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充鉴定,并提交补充鉴定申请。运盈公司的质证意见为:鉴定机构所采用的证据质证过程中并未确认,运盈公司已对该项证据提出异议,且秀强养殖场未补充提供证据,尤其鉴定机构在养殖期消耗电费的鉴定上称2020年5月至9月阶段,养殖场内另外两座养殖棚内无存栏鸡,与事实不符;秀强养殖场方使用案涉设备时,运盈公司曾去过多次,均可证明案涉鸡舍迎面右侧鸡棚内养着绿壳蛋鸡;鉴定机构将电费计算分摊为一个鸡棚的使用数量不准确;另外,计算两年分摊土地租金不合理,养殖棚舍及机械设备折旧分摊12个月,与实际情况不符,贷款利息计算,按照95万元总数利息的4.33个月计算,该笔借款中,有20万是私人借款,是否真实且是否应用于案涉养殖,并不确定,鉴定机构将该笔款贷款计算在内,没有事实依据;对于评估报告中关于鸡蛋的重量和鸡蛋价格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同运盈公司的意见;***未发表意见。 关**强养殖场的补充鉴定申请,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日创价评字[2021]第10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第八项第(三)条,对于家养禽畜类成本价格的定义和构成项目有明确说明,并在第(四)条对本次委托的死亡蛋鸡死亡时的成本价值包含项目作出详尽列明:“本次委托鉴定的死亡蛋鸡死亡时的成本价值包括:鸡苗成本价格、饲料成本、防疫成本、水电费、人工费用、场地租金、***及养殖设备折旧费用、财务费用(用于该批鸡群养殖的贷款利息),并扣除鸡蛋和鸡粪收入。”报告中所用术语“成本价值”为蛋鸡死亡时养殖户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不包含申请人未明确提出的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不包含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我方作出的鉴定结论意见所包含的损失范围,完全遵守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未有遗漏未有逾越。秀强养殖场的质证意见为:其申请案涉财物价格鉴定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仅是针对蛋鸡死亡时的成本价值进行鉴定,但成本价值鉴定并不包括损失或不等同于损失;鉴定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将“所用术语成本价值解释为蛋鸡死亡时养殖户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有失公允;不管是秀强养殖场过失遗漏鉴定事项,还是鉴定单位鉴定不全面,为查明案件事实,充分证明秀强养殖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求补充或重新鉴定。运盈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工作联系函无异议,同意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说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意见所包含的损失范围,完全遵守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未有遗漏亦未有逾越的意见。 诉讼中,秀强养殖场主张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运盈公司应提供自动化蛋鸡笼养设备,根据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运盈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自投入使用至事发,只有130天时间,期间运盈公司前往维修过四次,充分说明运盈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但达不到秀强养殖场签订合同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而且由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笼养的18000余只鸡死亡,给秀强养殖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第四条第五项约定,运盈公司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则必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货物金额每天0.1%计算,如果合同超出规定的交货期限20天,秀强养殖场有权解除,而且运盈公司应当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秀强养殖场实际付款48万元,乘以每天0.1%,然后再乘以逾期交付时间;***是运盈公司股东,出资是认缴,并未全额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是未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之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的是夫妻关系,而运盈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是一人公司,也就是说***和***是以家庭资产注册成立经营运盈公司;秀强养殖场所付的48万元货款,均转账到了***名下银行卡,***既是公司监事,又出借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属于出借银行账户,而且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所以***在出借银行账户所收秀强养殖场款项额度之内对返还设备款项以及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运盈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秀强养殖场并未明确要求其提供全自动化笼养设备,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了设备及配套设施,详见合同第三条;另外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明确的供货时间,根据秀强养殖场在第一次庭审中的陈述,运盈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将相关设备全部安装完毕,截至此时,秀强养殖场仍然欠运盈公司3000元设备款未支付;根据鉴定机构对设备质量的鉴定意见,秀强养殖场本次鸡死亡事故,过错在**强养殖场在使用设备过程中违规操作,鉴定意见中指出的运盈公司设备及鸡笼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影响或者说是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运盈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根本性违约;双方合同约定中运盈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并不符合本案相关情况,秀强养殖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也不能够按照法定解除权行使解除合同的要求。 另查明:运盈公司原名称为日照运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成立,股东为***(持股比例100%),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系公司监事。2021年6月29日股东变更为***及***。2021年10月2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中***主张公司有独立的财务账户,公司的款项与个人账户没有牵扯,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是以公司名义和客户签订,这次交易是公司行为,和个人没有关系。***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公司担任一人股东期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再查明:秀强养殖场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为诉前调解案件,案号为(2020)鲁1102繁简6919号。运盈公司于2021年1月1日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秀强养殖场与运盈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供销合同应否解除;二、运盈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三、运盈公司应赔偿秀强养殖场损失数额;四、***、***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运盈公司**强养殖场提供的蛋鸡笼养设备的质量问题,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足,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书认为,蛋鸡笼养设备的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的原因与需方的使用操作存在直接的关系,也与蛋鸡笼养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关,质量问题包括环控系统中的湿帘进风导向板带插销锁紧机构存在设计缺陷,影响实现鸡舍温度全自动控制和报警,以及电气线路存在线缆敷设不规范、乱接乱拉的缺陷,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案涉蛋鸡笼养设备环控系统中的湿帘进风导向板带插销锁紧机构存在设计缺陷、电气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且在保质期内发生蛋鸡集体死亡事件,该事件与蛋鸡笼养设备的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有关。运盈公司提供的蛋鸡笼养设备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致使秀强养殖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秀强养殖场请求解除供销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运盈公司于2021年1月1日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其与秀强养殖场之间的合同应于2021年1月1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秀强养殖场实际向运盈公司支付货款480000元,合同解除后,运盈公司应返还该款项。秀强养殖场请求运盈公司返还的超出该数额的款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秀强养殖场依据供销合同第四条第5款,即运盈公司逾期交货的情形,请求运盈公司支付违约金。然而供销合同第五条约定,货物生产前甲方预付订金100000元,乙方开始安排生产,约定的发货日期前2天甲方打款383000元,款到后乙方安排发货。秀强养殖场未按该合同约定在发货日期前两天付清货款,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2019年11月1日仅支付了定金10万元,其他货款38万元分别在2020年1月、3月及4月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秀强养殖场未按约定在先支付货款,运盈公司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运盈公司于2020年1月份将案涉设备交付秀强养殖场,于2020年4月将设备主要部分安装完毕,与秀强养殖场支付货款的时间相对应,未存在明显逾期情形。因此秀强养殖场请求运盈公司支付违约金3042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日创价评字[2021]第10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为秀强养殖场在鉴定基准日2020年9月15日死亡的18000只蛋鸡市场价格为524423元。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足,一审法院对该价格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秀强养殖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理由是该鉴定意见书不够全面,不能真实反映秀强养殖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本案中,秀强养殖场申请对蛋鸡死亡时蛋鸡成本价值进行鉴定。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日创价评字[2021]第10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的蛋鸡死亡时的成本价值包括:鸡苗成本价格、饲料成本、防疫成本、水电费、人工费用、场地租金、***及养殖设备折旧费用、财务费用(用于该批鸡群养殖的贷款利息),并扣除鸡蛋和鸡粪收入。该成本价值的内容比较全面,未对秀强养殖场申请鉴定的范围有遗漏或逾越,且该鉴定亦不存在需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秀强养殖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认为,蛋鸡笼养设备的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既与秀强养殖场的使用操作存在直接的关系,也与蛋鸡笼养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关,其中质量问题包括环控系统中的湿帘进风导向板带插销锁紧机构存在设计缺陷,以及电气线路存在线缆敷设不规范、乱接乱拉的缺陷等等。按照该鉴定意见,案涉蛋鸡集体死亡既与秀强养殖场的使用操作存在直接的关系,也与蛋鸡笼养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关。结合事件发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运盈公司对秀强养殖场损失承担60%的责任,其余损失**强养殖场自行承担。因此运盈公司应赔偿秀强养殖场314654元(524423元×60%)。秀强养殖场主张的其他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秀强养殖场申请鉴定,先后支付鉴定费80000元及26000元,共计106000元,该费用应由运盈公司承担63600元(106000元×60%),其余鉴定费**强养殖场自担。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2019年9月26日供销合同签订时,运盈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运盈公司变更名称,新增股东,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应对本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运盈公司的监事,与***系夫妻关系,秀强养殖场经营者***亦将部分货款转账至***账户,运盈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公司由***、***夫妻共同经营。运盈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由夫妻共同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代收公司货款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应与***共同对运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判决:一、确认秀强养殖场与运盈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供销合同于2021年1月1日解除;二、运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秀强养殖场货款480000元;三、运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秀强养殖场损失314654元;四、运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秀强养殖场鉴定费;五、***、***对判决确定的运盈公司的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秀强养殖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37元,**强养殖场负担10437元,由运盈公司、***、***负担1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运盈公司、***、***提交山东新天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出具的运盈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证明运盈公司在与由一人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财产独立与其股东***,二审不产生人格上的混同。被上诉人秀强养殖场认为该审计报告写明依据的财务报表均是运盈公司单方制作的,故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审计报告仅审计了运盈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且所审计财务报表均为运盈公司制作,对财务报表真实性无法判断,进而审计结论不具全面性、客观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蛋鸡笼养设备供销合同签订于2019年,于2020年履行过程中发生蛋鸡死亡事故,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案涉蛋鸡笼养设备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等若干质量问题,且造成蛋鸡死亡事故,被上诉人秀强养殖场要求解除合同即选择以退货方式要求上诉人运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据此判令解除案涉供销合同并无不当。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审判令运盈公司返还货款的同时,却未对案涉蛋鸡笼养设备进行处理,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双方可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另行处理。 经鉴定机构鉴定,案涉蛋鸡笼养设备的环控系统无法自动控制温度和自动报警既与需方的使用操作存在直接的关系,也与蛋鸡笼养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关,鉴于运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案涉蛋鸡笼养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规程等**强养殖场作出说明,一审法院酌定运盈公司对秀强养殖场损失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已作详细论述,本院认同,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运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37元,由上诉人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