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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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102执4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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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临池镇秀强养殖场,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大临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DCB6LXN,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5860311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临池镇秀强养殖场与被执行人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临池镇秀强养殖场货款480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
314654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63600元,被执行人***、***对该判决确定的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1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幢××**××号房产[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号]一处及××-××储号储藏室一处予以查封。本院并裁定强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合同,并将其可获得的现金价值51346.67元、4886.37元扣划至本院。后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6465.43元扣划至本院,上述款项共计112698.47元,均由申请执行人支取。
后被执行人***到庭陈述其对本案已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已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申140号。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102执4925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临池镇秀强养殖场与被执行人运盈机械设备(日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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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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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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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