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晋江市锦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晋江市锦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芗执行字第16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晋江市锦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晋江市锦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晋江市锦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晋江市锦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芗执行字第1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