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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锦辉绿化漳州分公司、锦辉绿化公司、步文镇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锦辉绿化漳州分公司、锦辉绿化公司、步文镇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1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芗执行字第19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晋江市锦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晋江市锦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锦辉绿化漳州分公司、被告锦辉绿化公司、被告步文镇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芗执行字第19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