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2民初20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福建省锦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农贸市场4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75385065B。
法定代表人:许少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福建菩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浦潭生物专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2BTB11T。
法定代表人:庄连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锦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菩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9元,减半收取1740.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树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 欢
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