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20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华展中央花园****。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被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城北村湖田组,现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与被告***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牛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