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屹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20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华展中央花园****。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被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城北村湖田组,现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与被告***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牛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