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耒阳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民初1655号 原告:耒阳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化***会金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北路附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程,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耒阳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与被告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鑫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竣工图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及材料检验等资料);竣工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档);合同的图纸和相关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公司签字、**、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及工程部负责人两人以上签名认可的竣工图和其他竣工资料。2.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多支取的工程款12498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起诉时LPR利率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3.判令被告完成工程防水、水电安装、下水管安装、地板砖铺设、防护窗安装、前沟后坎等附属工程。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被告皇冠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皇冠公司应提供的大部分资料原告都有,皇冠公司只应提供竣工图以及竣工结算资料,但是涉案项目还没完成,无法提供。2.原告诉请皇冠公司连带返还多领取的120余万元工程款无事实依据,***系原告代理人,收取卖房款与皇冠公司无关。原告从没有付款给皇冠公司,***是皇冠公司的委托人负责施工,至今为止,***从***处收取的工程款还不足。原告诉请皇冠公司继续完成附属工程,因原告方内部矛盾阻工,导致附属工程无法施工。 被告***辩称:***是案涉项目实际开发者,案涉土地使用权是***等几个合伙人共有的,合伙人委托***利用原告资质负责开发。原告仅是被挂靠的公司,只收取挂靠费,不是案涉项目实际开发人,与案涉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主张开发方的相关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项目的实际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负责开发。***与原告鑫城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后经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协议,原告利用开发资质收取挂靠费,不承担案涉项目实际管理,不享受发包方权利,不承担发包方的义务。***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与皇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签订《房地产包销代理合同》。原告未实际管理项目,也未收取、支付案涉项目款项,与案涉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不能行使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的相关权利,故原告鑫城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至于原告基于被挂靠人身份,在未享受发包人权利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稳定,在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下,承担了相关义务,系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就承担的义务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耒阳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24元,予以免交,已经预交的2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