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启东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黄斌斌,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南通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69-1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卫。
原告**与被告***、黄斌斌、南通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