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勤岭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6786号之一
原告:上海勤岭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依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聪,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光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叶,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上海谌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继光。
原告上海勤岭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谌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勤岭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谌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梦云
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
人民陪审员  艾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