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602民初6614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李皓。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