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809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西站前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淠河路**颐和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