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776号
原告:合肥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窑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4557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6103223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910111806。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西站前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0500598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合肥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竞
书记员韩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