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鲤执字第1705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程越
执行员  ***
执行员  杨 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