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执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期**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石油化工有限,住所地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区**山片区**区**号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874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泉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874号裁决一案,指定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