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2民初4527号
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B7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枫林新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欲与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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