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某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2民初4527号 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B7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枫林新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欲与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