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与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3943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432号江南街道办事处A栋一楼第11-16间店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9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二期B7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泉州市发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四甲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女,1956年9月22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男,1957年8月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与被告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发达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琤琤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