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3执2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朱砂街158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6幢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32207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8HXU44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0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为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3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执行款人民币15861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98.5元、申请执行费137.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未履行义务,且被执行人***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开户,但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故暂不作扣划。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所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在本院无其他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未有异议。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29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