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9民初1318号
原告:***。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支付合同款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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