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4财保210号
申请人:株洲新融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C-6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翰锋刀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藕山3号厂房A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单元。
负责人:***。
申请人株洲新融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翰锋刀具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94104.6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294104.66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新融利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翰锋刀具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10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90.52元,由株洲新融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