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

双峰县蒋荷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321执保883号 申请保全人:双峰县蒋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蒋市村荷叶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开福北路公租房D栋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双峰县蒋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双峰县人民法院(2023)湘1321财保5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7月11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在湖南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账号、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冻结期限至2024年7月14日止;查封了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湘DL××**别克牌小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5年7月18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321财保560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