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321执保975号
申请保全人:双峰县蒋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蒋市村荷叶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开福北路公租房D栋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双峰县蒋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双峰县人民法院(2023)湘1321财保5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湘1321财保5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在湖南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账号、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被保全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湘DL××**别克牌小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