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执19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0日作出的永仲决字(2022)第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工程款3636795.75元、利息412347.8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28639元、仲裁费30000、财产保全费3200元、案件执行费43223.44元,共计4154206元至本院一案一账号。
本院认为,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0日作出的永仲决字(2022)第1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仲决字(2022)第12号裁决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