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5171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灿,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贤,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邹振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梓萱,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5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登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