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67927214R。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294434524B。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陕0118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3119.8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440元,执行费207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申请暂缓执行,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同意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8执180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待对方条件允许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