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1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