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1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