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1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卓军,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贵。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卓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宇
审判员 欧阳宁
审判员 邓 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香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