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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91民初24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址山东省阳谷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某,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荆家镇后刘村1组9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 原告***诉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